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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IPO沖刺!卻因"違法傳銷"被重罰!會員2000多萬,層級51級,被罰沒7456萬元!

    2019-03-28 11:30:49

    “3·15”前夕,一家社交電商平臺因涉及違法傳銷,被監管部門開出巨額罰單。3月14日,社交電商平臺花生日記因涉及傳銷違法行為,被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責令改正,并處罰15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306.58萬元,累計罰沒7456.58萬元。

    花生日記成立于2017年7月,對外宣稱自己是一個獨立的App導購平臺,每天會有大量的優惠產品更新。網絡搜索花生日記時發現,大量有關“賺錢”、“優惠”的文案充斥屏幕。

    根據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穗工商處字〔2019〕13號,2017年7月28日花生日記開始上線運營“花生日記”APP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平臺規定只有注冊成為花生日記會員,才能登錄瀏覽商品信息,并通過平臺鏈接至天貓或淘寶購買商品。從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立案期間,當事人通過設定“平臺(分公司)—運營商—超級會員—超級會員... ...超級會員”的層級式管理架構,采取多層級傭金計提制度和會員升級費用等手段,發展會員2100多萬人,會員層級最多達51級,會員遍及全國各省市,收取傭金金額達456744401.69元。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當事人通過制定經營與會員發展規則,要求會員交納99元的升級費用升級成為超級會員。當事人通過制定會員發展和層級計提規則,以多層級的方式發展會員并形成上下線,同時依據下線會員購物取得的傭金進行多層級計提的行為,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傳銷行為。2019年03月14日,廣州市工商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1)責令其改正傳銷的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73065766.23元;(3)罰款1500000元的處罰。

    自稱正在IPO沖刺,計劃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

    今日,有疑似花生日記內部人士在朋友圈回應稱:罰款屬實,計劃于2020年赴美上市,“公司已經熬過了最難的時候,現在不會倒閉,并正在向正規上走,為IPO沖刺努力。”根據該人士發出的《花生日記PO之路的內部說明》,花生日記曾于2018年4月完成3000萬美金融資,近期完成了海外VIE架構搭并落實了6000萬美金A+輪融資,并計劃2020年在美國納斯達克上市。

     今日,花生日記針對處罰發布了一則聲明,稱“完全尊重并接受監管機構的處罰”,表示“早期發展中確有不合規的做法,2018年初已經花大力氣做了整改和規范,目前運營模式已經合法合規”。看來,沖刺IPO是真的,!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工商處字〔2019〕1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工商處字[2019]13號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工商處字〔2019〕13號

    當事人:廣州花生日記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為廣州市海珠區新港東路1166號101房自編1201、1202、1203、1204、1205、1206、1207、1208、1209、1210、1211單元

     法定代表人:楊仙強

    成立日期:2017年07月28日

    營業期限:2017年07月28日至長期

    經營范圍:互聯網和相關服務(具體經營項目請登錄廣州市商事主體信息公示平臺查詢。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本局根據上級部門交辦線索,于2018年9月25日對當事人涉嫌傳銷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明:2017年4月,當事人通過與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和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淘寶中國)簽訂《淘寶合作伙伴開發協議》,獲得以下權限:一是淘寶(中國)平臺應用數據接口(即API)的權限;二是成為杭州阿里媽媽軟件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媽媽)的推廣服務商;三是通過同意采用阿里媽媽的“淘寶聯盟”CPS營銷方式(即同意淘寶按照商品成交量收取推廣服務費),取得從“淘寶聯盟”平臺(即匯集天貓和淘寶網同意使用上述CPS營銷方式的商家的平臺)采集商品信息至花生日記平臺的權限。 2017年7月28日當事人開始上線運營“花生日記”APP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平臺按照消費者喜好、推廣費用金額大小等設置篩選條件,主動選擇推介“淘寶聯盟”中相關商家的商品信息。平臺規定只有注冊成為花生日記會員,才能登錄瀏覽商品信息,并通過平臺鏈接至天貓或淘寶購買商品。從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立案期間,當事人以平臺運營商可獲取其發展的會員所購買的商品一定比例的傭金為誘餌,發展了多個粉絲數量多、流量大的流量運營公司,作為其分公司(也稱之為運營中心),再由這些分公司去管理運營商,運營商負責發展會員,按照層級提取酬金。在上述期間,當事人通過設定“平臺(分公司)—運營商—超級會員—超級會員... ...超級會員”的層級式管理架構,采取多層級傭金計提制度和會員升級費用等手段,發展會員2100多萬人,會員層級最多達51級,會員遍及全國各省市,收取傭金金額達456744401.69元。

    當事人采用傳銷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情況如下:

    (一)發展花生日記APP平臺會員,收取“超級會員”費用。當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間,在平臺設置規則,規定會員只能領取花生日記平臺的優惠券,而超級會員以及運營商才能獲得發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的資格。而會員如果希望升級成為超級會員,則需要交納99元升級費用。在上述期間,當事人共發展超級會員7247人,收取費用717453元。 后鑒于有會員投訴,從2018年1月16日起當事人修改了上述規則,將會員和超級會員進行合并,用戶一經注冊就成為超級會員,不再收取費用。

    (二)當事人制定規則,以平臺管理運營商,并以運營商為金字塔頂層各自發展下級超級會員。當事人最終通過會員消費實現層級計酬。當事人通過各種渠道發展粉絲數量多、流量大的流量運營公司作為其分公司,分公司依據與當事人的協議,主要負責發展和管理運營商,并通過微信、微博、朋友圈、快手、抖音等社交平臺,以及在線下散發宣傳單或宣傳手冊等方式,不遺余力推廣平臺,宣傳當事人的經營模式和經營理念。運營商為當事人經營模式中的重要一環,其主要作用為通過大量發展下級會員,以獲取下級會員消費后的傭金計提。本案中的運營商同時也是“淘寶聯盟”旗下的“淘寶客”,且絕大部分為自然人。運營商的產生,主要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一是由分公司直接將其名下有“流量”的成員發展成運營商,配發運營商ID;二是超級會員成長值達達到5000點、自愿升級做運營商(成長值的計算規則由當事人制訂,主要包括超級會員的引流人數、訂單數量、每日登錄、完善頭像、完善昵稱、綁定支付寶等條件)。超級會員升級成為運營商后,便與原上級的運營商脫鉤,其之前直接或間接發展的會員,全部轉為他的下級,成為新的鏈條,其可以按照運營商的規則從其下級所有超級會員購物金額提取傭金。當事人通過不斷重復上述過程,不斷有新的超級會員通過發展人員升級成為運營商,從而形成了歸屬平臺的3萬多以運營商為金字塔尖、縱深不斷發展超級會員的金字塔推薦結構。 運營商通過平臺配發的專屬“花生日記”邀請碼(6至7位,數字和字母組成,如618618、66NNDD),以多種渠道發展他人掃其邀請碼,在平臺注冊為超級會員,成為其下級。 超級會員通過掃碼注冊后,獲得平臺提供的專屬邀請碼,其可不受任何限制以該邀請碼邀請他人掃碼注冊,他人注冊成功之后成為其下級超級會員。該過程不斷重復從而不斷產生新的超級會員。運營商與超級會員,超級會員之間均通過專屬邀請碼建立上下級關系。 截止至2018年9月25日,“花生日記”APP平臺形成了31530個以運營商為塔尖的金字塔結構,會員總數達21534555人,其中組織結構達到三級及三級以上層級的會員共有21496085人,占了全部會員人數的99.82%,層級最多的鏈條已經發展至51層。 

    當事人通過上述傳銷方式開展經營活動,其違法所得經查證構成如下:一是當事人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間,規定會員交納99元費用成為超級會員,從而取得發展他人為其下級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產生的傭金進行計提的資格。在此期間,當事人共發展超級會員7247人,收取超級會員費717453元。 二是當事人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通過平臺發展會員,形成31530個以運營商為金字塔塔尖,21534555會員參與其中的各自閉環的上下級鏈條,各鏈條內以下級購買商品產生傭金為依據計算層級報酬,謀取非法利益。經核查,當事人通過平臺設定規則與程序,完成推銷商品——引導購物——計算傭金——識別層級——分配傭金等一系列活動。其傭金基本分配規則為,超級會員通過平臺購買商品產生傭金后,當事人剔除淘寶(中國)扣除的10%至12%傭金服務費后,將剩余傭金視為100%,由當事人平臺計提18%,運營商計提22%,余下部分按照50%和10%的比例,分發給購物的超級會員及其上一級會員。當事人傭金的分配按月結算,具體為當月結算上月產生的傭金,該傭金由淘寶(中國)完成核算并扣除傭金服務費后,將傭金轉至運營商(同時也是淘寶聯盟的淘寶客)賬下,運營商在扣除其22%計提后,將剩余的78%傭金以充值方式繳至平臺,當事人通過平臺計提18%,然后將50%劃給購物的超級會員,將10%劃給該購物會員的上一級會員。如果運營商違反當事人制定的上述規則,不將其從淘寶(中國)收到款項上繳至平臺,當事人會取消其運營商資格,將其下級所有會員移給其它的運營商線下。當事人制定了除平臺外的運營商——購物會員的上級會員——購物會員三層的傭金計提規則,即會員購物后,除其本人外,其直接上級會員及運營商可從其購物傭金中提成。如果購物會員的上級會員之上仍有上級會員的,則不論多少級,只計算閉合鏈條中的層級數,不計提傭金。根據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鑒定,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淘寶(中國)與當事人結算了94253801條訂單,每條訂單所產生的推廣費用按10%到12%不等比例扣除后,余下的款項每月返還給平臺。由于淘寶(中國)并非是按照同一比例扣除每條訂單所產生的推廣服務費,因此,在當前技術無法完整全面還原所有淘寶(中國)扣除費用準確數據的情況下,我局從有利于當事人角度考慮,統一按12%比例計算淘寶(中國)扣除的費用。 經核算,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減除淘寶(中國)扣除的推廣服務費后,平臺共產生傭金401935073.49元。該筆傭金,依據當事人設定的規則,平臺提取18%,運營商提取22%,購物會員提取50%,購物會員的上一級會員提取10%。據此,認定當事人通過傳銷方式獲取非法所得72348313.23元。

     綜上,我局認定本案當事人從事傳銷活動違法所得合計73065766.23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了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證據二:當事人與淘寶(中國)簽訂的《淘寶合作伙伴開發協議》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通過開放平臺調用應用數據接口(API)給淘寶、天貓提供導購服務等情況;證據三:當事人與淘寶(中國)簽訂的《云服務器服務ECS服務條款》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租賃阿里云服務器支持“花生日記”平臺系統運行情況;證據四:當事人與會員簽訂的《花生日記超級會員服務協議》,證明超級會員擁有通過花生日記APP平臺推薦直屬會員和間接會員的權利,以及從下線交納的費用中提成的情況;證據五:當事人與運營中心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復印件,證明運營中心可根據該協議約定內容,使用花生日記APP邀請花生超級會員、對超級會員進行管理,獲得推廣服務費的情況;證據六:當事人與運營商簽訂的《運營商協議》復印件,證明運營商根據該協議約定內容,發展和管理其下線會員,可從淘寶公司返還的費用中,直接提取其下線會員購物所產生的推廣服務費用中的22%款項等情況; 證據七: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函》,以及當事人提供的會員升級為超級會員費用明細情況,證明當事人通過企業支付寶賬戶1613666865@qq.com,收取超級會員升級費用的情況; 證據八: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阿里云協查【2018】第211號信息的回復》,證明當事人租賃阿里云服務器支持“花生日記”商城系統運行,通過計算機系統實施傳銷活動的情況;證據九: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楊仙強進行詢問的8份筆錄,證明當事人組織策劃并具體實施傳銷活動的情況; 證據十:對當事人技術部主管李林勇、財務部主管朱麗玲、運營部主管周華林、產品部經理彭慧明及其他員工的詢問筆錄,共計21份,證明當事人通過計算機技術、財務手段及產品管理等方面具體實施傳銷活動情況; 證據十一:對當事人運營中心廣州三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廣州花生日記網絡信息有限公司、廣州一六八花生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廣州白富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會義等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組織實施傳銷活動的情況;證據十二:對當事人運營商梁浩斌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組織實施傳銷活動的情況; 證據十三:對當事人的超級會員黃曉丹以及黃曉丹發展的超級會員姚偉健的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組織實施傳銷活動的情況;證據十四:當事人使用“精斗云”財務軟件的系統后臺截圖電子數據和部分打印件(主要內容是當事人運營商、超級會員收取相關費用的對賬單、提現管理程序),證明當事人組織實施傳銷活動的情況;證據十五:《廣州花生日記網絡傳銷證據》的舉報信; 證據十六: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出具的“粵鑫證司法鑒定所【2018】司鑒字第131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①當事人的“花生日記”平臺存在由推薦與被推薦關系形成的上下線網絡層級架構;②當事人設置層級、設置會員級別、設置計酬規則、給付報酬、發展人員實施傳銷;截至2018年9月25日的涉案人數、層級總數、各層級會員人數、上下線層級關系、當事人獲取的傭金情況。 2019年2月22日,本局將上述違法事實、擬作出處罰的依據和理由、處罰幅度,以及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權利,告知了當事人。當事人于2019年2月26日法定期限內提出要求舉行聽證。本局經研究,決定于2019年3月13日召開本案聽證會,并依程序送達召開聽證會的通知至當事人。2019年3月6日當事人以需進一步核對公司賬目為由申請延期舉行聽證,本局經研究,認為其延期理由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不予同意延期,聽證會依規定于2019年3月13日舉行。聽證會上,當事人陳述其申辯意見,包括一是其屬于商品推廣平臺,其實際盈利僅為1%,其余的17%是受委托給予合作經營商的推廣服務費;二是其商業模式具有合理正當的商業目的,與旨在謀取非法利益的傳銷模式有異,和《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規定傳銷的前提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有本質區別,因此不應認定為傳銷;三是其推動了整個市場經濟的繁榮,促進了市場交易,為近六萬個運營商創造了就業崗位。辦案單位認為:一是當事人的經營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所指的“傳銷”行為。在本案當中當事人實際上是利用自行開發的花生日記APP平臺,采用“會員制”的經營模式,限定會員才能登陸花生日記APP進行購物及獲取傭金。而當事人在發展會員的過程中,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間,設置規則,規定會員只能領取花生日記平臺的優惠券,而超級會員以及運營商才能獲得發展他人加入并從下一級會員消費金額中提取傭金的資格。同時設定會員升級為超級會員的,則需要交納99元升級費用。當事人的該種行為,完全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傳銷行為。同時,當事人設定傭金計提規則,一方面利用花生日記APP統一管理,將21534555會員分布在31530個以運營商為塔尖的金字塔層級中,層級最多至51層,并形成上下層級關系,各金字塔內以下級購買商品產生的傭金計算層級報酬,謀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當事人制定了除平臺外的運營商——購物會員的上級會員——購物會員三層的傭金計提規則,即會員購物產生傭金后,購物會員計提50%,其上級會員計提10%,其所在金字塔的塔尖運營商計提22%,而平臺計提18%作為管理費用。該種規則雖然將購物會員的上級會員之上的更多上級會員,排除在計算傭金計提之外,而只是起到計算層級并起到導向至塔尖的運營商的作用。但其行為實質已經完全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傳銷行為。二是辦案部門對當事人“違法所得”的認定符合實際情況。 本案當中涉及違法所得,主要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當事人收取超級會員99元升級費用所產生。即當事人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5日間,收取7247人次,合計共717453元。上述當事人收取的非法利益,有當事人提供的書證、當事人的口供及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函》等證據證實。第二部分是當事人通過設定層級發展會員并通過下級會員購物所產生的傭金作為層級計酬依據所謀取的非法利益。經調查取證,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間,當事人通過其花生日記APP平臺的運營,共結算訂單數94253801條,產生傭金總額401935073.49元(已扣除淘寶中國收取的傭金服務費)。 對上述當事人通過傳銷方式產生的違法傭金數,辦案人員認為應當均視為非法利益。但是基于本案為開發花生日記APP平臺并制定具體傳銷營銷模式的主體,非其名下的運營商及超級會員,故辦案人員主張平臺名下運營商及計提傭金的兩級超級會員合共82%的傭金數不計入當事人實際獲利當中,僅將當事人實際獲取的18%傭金數,即72348313.23元,作為其通過傳銷手段所獲得的違法所得。該項違法所得的計算方式,分別有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楊仙強、股東廖貽志、當事人技術部主管李林勇及當事人運營商溫榮燦、超級會員廖權輝五人六份口供證實;違法所得的相關數額有廣東鑫證司法鑒定所的司法鑒定報告確定,并有當事人法定代表人楊仙強口供確認。綜上,辦案單位認為本案當中對當事人“違法所得”的認定符合實際情況,認定準確。本局認同辦案單位聽證中陳述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其經營行為不屬于傳銷及違法所得計算錯誤的意見不予采納,而對當事人陳述其經營具有良好的社會價值的陳述意見,則與本案事實和定性無關。 本局認為:當事人通過制定經營與會員發展規則,要求會員交納99元的升級費用升級成為超級會員,取得發展他人成為超級會員資格以牟取下線傭金計提的行為,符合《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傳銷行為。當事人通過制定會員發展和層級計提規則,以多層級的方式發展會員并形成上下線,同時依據下線會員購物取得的傭金進行多層級計提的行為,構成《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指的傳銷行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 (1)責令其改正傳銷的違法行為; (2)沒收違法所得73065766.23元; (3)罰款1500000元的處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憑本局開出的《廣州市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前往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廣州銀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中信銀行、廣發銀行、浦發銀行、華夏銀行、招商銀行在廣州市(含區、縣級市)內的任一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廣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廣州市小北路183號金和大廈2樓;電話:83555988)或者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363號;電話:020-38835114)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4日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9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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