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河南日報刊發《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施意見》。《意見》從總體要求、推進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強化保障措施等六方面提出24條實施意見,依法依規管住管好用好、堅定不移做強做優做大全省國有金融資本,不斷增強國有經濟的活力、控制力、影響力和抗風險能力。
《意見》提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總體要求為:以提高我省國有金融資本效益和國有金融機構活力、競爭力、可持續發展能力為中心,以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發展規律為原則,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為導向,統籌優化國有金融資本布局,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健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強化國有金融機構黨的建設,發展壯大“金融豫軍””。
推進國有金融資本集中統一管理
國有金融資本是指國家及其授權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對金融機構出資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憑借國家權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機構所形成的資本和應享有的權益,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各級財政部門要準確把握管理邊界,確保國有金融資本監管不缺位、不越位。
按照權責匹配、權責對等、權責統一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組織開展本級國有金融機構的基礎管理、經營預算、績效考核、負責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以管資本為主進一步轉變國有金融資產監管方式,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以公司治理為基礎,以產權監管為手段,對國有金融機構股權出資實施資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現內部人控制。
國有金融機構母公司要加強對集團內各級子公司的資本穿透管理,嚴格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審查,確保資金來源真實合法。各級財政部門要落實分級管理責任,加強國有金融資本投向等宏觀政策執行情況監督,更好地實現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的目標。
強對國有金融資本重大布局調整、產權流轉和境外投資的監督,動態監測國有金融資本運營。強化母公司對集團內各級子公司的監督。加強審計、評估等外部監督和社會公眾監督。
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
嚴格執行產權登記、產權評估、產權轉讓等管理制度,做好國有金融資本的清產核資、資本金權屬界定、統計分析等基礎管理工作。加強金融機構國有產權流轉管理,對占有和使用國有資本的金融機構進行產權登記,及時、全面、準確反映國有金融資本產權變動情況。
對國有金融機構及其重要子公司的國有資產評估進行核準或備案,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嚴格執行產權進場交易制度,規范交易流程,確保轉讓過程公開、透明,防止國有金融資產流失。
對國有金融機構及其重點子公司重大股權管理事項進行審核審批,規范公司設立、改制重組、增資擴股、合并分立、無償劃轉、上市發行等國有股權變動和確認行為。
實施分類考核,突出考核重點,建立涵蓋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等的評價指標體系,對銀行、證券、保險等國有金融機構設置不同考核指標及權重,合理確定差異化考核標準,客觀公正反映國有金融機構財務狀況和資產營運水平,推動國有金融機構加強經營管理,考核結果與企業負責人獎懲、任免、薪酬掛鉤。
加強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薪酬分配管理,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績效考核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
實行國有金融機構工資總額管理,規范國有金融機構企業年金管理,強化國有金融機構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探索建立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責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探索實施國有金融企業員工持股計劃。
加強國有金融資本收益及其支出管理,督促國有金融機構執行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制度。根據國有金融機構功能定位,合理確定利潤上繳比例,平衡好分紅和資本補充。國有金融資本經營預算決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監督。
建立國有金融資本統計監測和報告制度,完整反映全省國有金融資本的總量、投向、布局、處置、收益等內容,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報告國有金融機構改革、資產監管、風險控制、高管人員薪酬等情況。
促進國有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經營
進一步明晰我省國有金融機構功能定位,加大公司制改革力度,不斷深化我省銀行、保險、資產管理等金融機構改革,規范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發展,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金融機構改制上市。
根據不同國有金融機構的功能定位,逐步調整國有股權比例,形成股權結構多元、股東行為規范、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經營機制。國有金融機構要合理設置機構法人層級,壓縮管理級次,降低組織結構復雜程度,原則上同類一級子公司只能限定為一家。
建立國有金融機構派出國有股權董事制度,加強對國有股權董事的“實質化”管理,強化對國有股權董事履職行為的考核和問責。
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人員的管理,根據不同機構類別和層級,實行不同的選人用人方式。省管重要骨干金融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由省委管理;省管骨干金融企業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黨委(黨組)管理。經理層副職由企業黨委會和董事會管理,其他班子成員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門黨委(黨組)管理。
嚴禁國有金融機構憑借資金優勢控制非金融企業,嚴格限制和規范非金融企業投資參股國有金融機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與實業資本管理要相隔離,維護國有金融資本安全,防止國有金融資本流失。
加強黨對國有金融機構的領導
加強對國有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尤其是主要領導人員的日常監督管理和綜合考核評價。依法依規規范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到金融機構從業行為,限制金融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離職后到原任職務管轄業務范圍內的金融機構、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金融機構工作,規范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離職后到與原工作業務相關單位從業行為,完善國有金融管理部門和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任職回避制度,杜絕里應外合、利益輸送等行為。
明確國有金融機構作為維護國家金融資本安全、防止資產流失的責任主體,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國有金融機構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嚴厲查處侵吞、貪污、輸送、揮霍國有金融資本的行為。
建立健全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監督問責機制,對形成風險沒有發現的失職行為,對發現風險沒有及時提示和處置的瀆職行為,加大懲戒力度。對國有金融機構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的,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堅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