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電商平臺之間的爭端屢見不鮮:一個商家在某寶開店,就不能去某東或某多多;一個餐飲商家在某團開店,就不能再喊“某了么”;一個平臺支付用了某某寶,就不能再用某信支付……每年“雙11”前,電商平臺“二選一”總是最容易登上“熱搜”的關鍵詞,但今年這個熱搜顯然被“國字頭”預訂了。
相關政策密集出臺
10月2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聚焦平臺二選一、違法評價等關乎網絡市場交易秩序的焦點問題;同日,市場監管總局、中央宣傳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14部委官宣開展“網劍行動”,重點打擊不正當競爭、網售侵權假冒偽劣商品、發布互聯網廣告等“七大行為”;
11月5日,市場監管總局又發布《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直接聚焦“促銷”這一熱點現象,進一步規范經營者促銷行為;
而在“雙11”最高潮來臨前的11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再發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將獨家交易和“二選一”明確列為壟斷行為……
這一連串的“國家隊”出手引發最強“蝴蝶效應”:盡管各大平臺仍在11月12日發布了各家亮眼“戰績”,但原計劃狂歡到底的“消費盛宴”仍舊演變為群體“黑天鵝”事件。
11月10日起,港股TMT板塊就被吹得“東倒西歪”,11日-12日,阿里巴巴、騰訊、美團、京東市值合計蒸發1.95萬億港元。
不難看出,對互聯網企業加強監管的“子彈”已然上膛,無論誰是靶子,這都是中國互聯網誕生25年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時刻。
大平臺缺失開放心態
“二選一”是電商行業蓬勃發展的產物,也是一面鏡子,照出了這個行業發展尚未成熟的陰影。而政府相關部門早已嗅到這一阻礙市場健康發展的時弊。
2015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中就已明確規定,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制、排斥平臺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否則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2016年11月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對互聯網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了界定。
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更對電商平臺強令商家“二選一”明令禁止: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以及技術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實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
盡管政令在前,但開放的心態仍未進入市場壟斷者心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貪欲和面對競爭自信心的缺失這兩種消極心態,在平臺以“二選一”為籌碼實施霸權時依然顯露于世。而由此,商家被逼到墻角,發展空間被擠壓;消費者不再被奉為上帝,自由選擇權被無視。為了擠壓競爭對手的商業空間,平臺讓商家和消費者都“不爽”的這一做法,蒙蔽了大企業應具有的讓市場健康發展的社會責任意識。